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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31
来源: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名称: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762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校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教育园区 

第七条 学校网站:https://www.fcgzy.edu.cn/

第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7702076117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的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

学校简介:

20213月,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防城港市委市政府打造的第一所全日制专科层次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位于防城港市江山半岛科教园区内,濒临西湾跨海大桥,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规划用地1200多亩,目前占地面积600亩,建筑面积15.4万平方米。学校现有在校生7302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6645人,开放大学学生657(继续教育) 

学校现代化临港工业和向海经济产业特色办学鲜明,紧紧围绕防城港市12345”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为核心,依托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建设战略定位,以及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渔港经济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多个国家级平台,设立智能制造与信息工程系、医药与康养系、海洋与渔业系、经济管理系等4个教学系,开设有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水产养殖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14个专业及3个专业方向。机电一体化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物流管理等4个专业被自治区教育厅列为示范特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情况良好,专业建设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持“厚德精技,知行合一”的校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融通的发展道路,结合地理区位优势,力争建设成为一所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的特色鲜明职业院校,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开展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智能制造与信息工程系、海洋与渔业系、医药与康养系、经济管理系等4个系,2024年秋季计划招生4200人(实际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下发文件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五条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所有招生专业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兼招,再选科目不设要求。按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分列招生计划,分别投档录取。

2.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4.招生计划将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5.单独招生考试和对口中职招生考试录取原则详见当年分类考试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我校认可考生高考体检信息,成绩和身体条件合格的予以录取,开学后学校组织复检。经复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加分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其它原则 

各招生专业对考生无男女限制、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通过自治区高考信息台或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制(年)

备案收费标准

(元/人.学年)

1

旅游管理

540101

3

6500

2

中医养生保健

520417

3

7000

3

工业机器人技术

460305

3

7500

4

机电一体化技术(设备维修)

460301

3

7500

5

软件技术(大数据应用开发)

510203

3

7500

6

机电一体化技术

460301

3

7500

7

计算机应用技术

510201

3

7500

8

物联网应用技术

510102

3

7500

9

软件技术

510203

3

7500

10

水产养殖技术

410401

3

6500

11

水产养殖技术(水产生物病害防治)

410401

3

6500

12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520802

3

7000

13

艺术设计

550101

3

7500

14

现代物流管理

530802

3

6500

15

电子商务

530701

3

6500

16

大数据与会计

530302

3

6500

17

金融服务与管理

530201

3

6500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表如下:

    类型

人均建筑面积m2

备案收费标准(/.)

基本设施设备

公寓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6人一室

4.94

650

每人配:组合式家具(含架床、柜子、书桌、书架、座椅),二、三孔组合插座。铺设生活阳台、厕所、冲凉间地面瓷砖,厕所、冲凉间墙面瓷砖,装配电风扇、刷卡式热水设备,铁质宿舍门,室内外墙面刮腻子。按六级地震烈度抗震设防。

学生宿舍6人一室

5.54

650

学生宿舍6人一室

5.54

800

学生宿舍4人一室

7.41

1000

备注:1.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2.学生宿舍热水费属于服务性收费,由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用热水量交费,热水费收费标准按《广西物价局关于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276号)执行。

3.学生宿舍安装有空调的,由学生自愿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租赁协议,自愿选择使用空调,空调租赁费由第三方收取。费用标准按照《关于我区公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88号)执行,最高不超过150元/人.年。

 


最终各专业学费与住宿费按照广西防城港市发改委备案、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机构(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新生“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齐学杂费的新生。可通过申请新生“绿色通道”先入学,之后可采取不同方法予以资助。 

(二)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入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自治区及我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8000//;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人; 

3.国家助学金:3300//人均 

4.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 

5.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升高职的全日制高职生,按照区教育厅的文件进行学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岗位,帮助自己完成学业。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和入学复查 

1.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且未办理延迟报到手续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2.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3.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九章 毕业与发证 

第二十六条 毕业与发证 

1.学校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并由教育部监制和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院高职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2.通过职业资格考核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毕业生就业实行学校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学校按国家高职毕业生就业政策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特别申明: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